第六十一章 又見張長鎖老人
羅成龍對趙長風解釋說:「首先那十五萬存款可以用工程質量保證金來解釋。雖然陽江超並沒有出具收據,也沒有交給風景區管理局,而是用個人的戶頭存起來了。但是他並沒有動裡面的一分錢本金和利息收入,所以可以解釋我不是受賄,用違反財經紀律這個條款還是能解釋得通的。」
「另外這十五萬塊錢並不是風景區管理局的錢,所以更談不上貪污,也談不上挪用公款。這一部分大頭不用考慮,那麼只需要考慮剩下的三萬多塊錢了。」
羅成龍繼續道:「這剩下的三萬多塊錢確確實實是風景區的錢,陽江超存入個人戶頭時並沒有向其他領導說明,也沒有讓風景區管理局的財務部門知道,所以這就構成了挪用公款。」
「但是挪用公款是否構成了犯罪還分為幾種情況,第一種情況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,進行非法活動;第二種情況是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;第三種情況是挪用管款歸個人用於第一種非法活動、第二種營利活動之外的用途,且數額較大,超過三個月的。」
羅成龍分析道:「陽江超的案子就適合第三種情況,雖然他聲明了這些公款的用途是將來用於風景區的緊急業務招待上,但是並沒有實際例證,所以法官到時候不一定予以支持,依舊按照挪用公款處理。這些公款陽江超是從兩年前就開始存入私人帳戶的,所以挪用期限就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三個月期限,因此就構成了挪用公款罪。但是第三種情況中還規定了一個條件,就是數額較大。那麼究竟是多少才算數額較大呢?刑法上並沒有明確規定,全看各地法院自己掌握。」
「就我所知,在我們中原省法院系統內部有一個標準,那就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,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。只有達到這個標準,才可以認為是挪用公款罪。」
「陽江超從風景區管理局截留的業務推廣費一共是三萬兩千多,超過了中原省法院系統內部規定的上限,所以說可以認定構成了挪用公款罪。」
「但是我剛才詢問過他,他最後一筆從風景區管理局中截留的業務推廣費是三千五百元,檢察院反貪局下達逮捕令的時候他這筆錢還差兩天才夠三個月。也就是說,這三千五百元錢可以不認為是挪用公款。那麼陽江超挪用的公款只有兩萬九千出頭。這個數額還在中原省法院系統內部規定的上限之下,所以說陽江超是挪用公款罪也行,說他不是挪用公款罪也行,就看我們如何操作和活動了。」羅成龍最後說道。
趙長風聽得連連點頭,等羅成龍說完,趙長風笑著說道:「幸虧今天遇到羅庭長你這個明白人,我才弄明白這裡的關竅。若不是遇到你這個幹了一輩子司法工作的老庭長,恐怕到最後法院判了刑,我們也弄不清楚是怎麼回事呢!」
羅成龍呵呵一笑,說道:「我這不也是法律餘熱嗎?法律是幹什麼的?就是為人服務的嘛!我搞了一輩子法律,現在自然是要讓法律服務於人了!」
趙長風又問道,一會兒見了陽江超夫婦怎麼說。
羅成龍就說道:「還是讓陽江超堅持他原來的說法,千萬不要改變。其他就告訴他們說我們在努力就行了,沒有必要向他們說那麼清楚。我向你解釋這麼多,就是為了讓你心中明白,心中有個數就行了。」
回到陽江超的房間,陽江超和周老師立刻迎上來緊張地看著趙長風和羅成龍。羅成龍就笑著說道:「陽局長、周老師,剛才我和小趙同志也交流過了。陽局長的案子小趙同志竟然交給我,我一定會盡心盡力去幫你們辦的,這一點你們盡可以放心。」
陽江超和周老師連聲說道:「謝謝羅庭長,謝謝小趙。」
然後陽江超又問道:「羅庭長,那我該做些什麼呢?」
羅成龍笑道:「陽局長,你需要做的就是和原來一樣,實事求是的向檢察院和法院交代問題,千萬不要隱瞞什麼。我們公檢法的人最不喜歡的就是朝三暮四,嘴裡沒有一個準話的人!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