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第二百零五章:重訂《大明律集》  大明太師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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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「第二個議題,就十惡罪刑罰的修訂。」

    「十惡者謀反。

    破毀宗廟及官闕。

    叛國或辱國者。

    毆殺尊長親族。

    屠人滿門或養蠱種毒。

    盜竊祀神之物或皇室輿服御物。

    不孝。

    謀殺或販賣緦麻。

    民殺官、吏殺官、徒殺師。

    通姦親父妾室。」

    「此上為十惡之罪,遇則殺不分主從,現予以部分修訂。

    毀壞宗廟及官闕者,主犯處以死刑、從犯處流放戍邊或十至三十年徭役。

    叛國者,殺,其家眷密而不告者處流放或徭役,辱國者,鞭一百,逐出國境再非我大明之民。

    毆殺或雇凶毆殺尊長親族,無論主從一律處斬刑。

    屠人滿門或養蠱種毒者,不分主從處斬刑。

    盜竊祀神之物者,主犯處徭役;

    盜竊皇室輿服御物者,不分主從處死刑。

    不孝者,辱罵尊長及親族者,處流放或徭役。

    謀殺者,主犯處死、從犯處流放或徭役。

    販賣緦麻者處徭役。

    民殺官、吏殺官、徒殺師,主犯處死,從犯處流放或徭役。


    通姦親父妾室者,男處流放、女判服徭。」

    這次邵質說完之後,沒人急著表決,而是就某些條款進行了討論。

    比如盜竊祀神之物廢除死刑僅服徭役,是不是太輕了?

    「天下有神嗎?」

    陳雲甫接了話「當年太子爺就像陛下進言,說禮部天天報祥瑞,導致地方上行下效,官員們不思正事,只想著編纂祥瑞送萬民傘,便是天下太平,陛下當時就同意,停止地方祥瑞之申報。

    這天下沒有神仙、更沒有祥瑞,好日子,是陛下帶領咱們靠雙手干出來的,不是誰賜予的,所以盜竊祀神之物的罪不在祀神之物上,而在於盜竊。」

    大理寺卿鄒俊沉吟了一陣。

    「老夫供職大理寺趨二十年,確也覺得此款過於嚴苛,只是不管唐律或者宋律,皆尊奉神靈」

    「所以他們都亡了國。」

    這下鄒俊沒法也不敢接話了,轉而說及下一件事。

    「就不孝這一條,辱罵尊長及親父母者,可謂牲畜不如,可知烏鴉反哺、羊羔跪乳之典故,不孝之人活之何用?」

    「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,莫說殺,便是毆打尊長就一定大罪不赦,該判死刑嗎。」

    陳雲甫和鄒俊展開了辯論「假如,一戶人家,其父酗酒而暴虐,施暴於母,子護母而毆父,如此是為孝還是不孝?」

    鄒俊張口「即護母,也不需要辱罵、毆打親父。」

    「鄒寺卿的意思是,雖然不能袖手旁觀,但只能陪著其母一起挨暴是嗎。」

    「那若是其母不堪其暴,被活活毆打致死,身為人子卻親眼看著自己的母親被打死而不做任何反擊,是為孝還是不孝?」

    鄒俊失聲無言,但依舊做了最後的堅持。

    「我大明以孝治國。」

    面對著鄒俊拋來的這頂大帽子,陳雲甫皺起了眉頭。

    難就難在這了。

    大明以孝立國的孝已經到了愚孝的地步。

    而且十分離譜。

    有個典型案例。

    洪武二十七年,山東青州有個叫江伯兒的,其母患病,家貧,江伯兒割自己的肋肉餵母,仍不愈,於是江伯兒背母去岱嶽祠祈神,言如母愈則殺子祀神,結果下了山不久其母病癒,江伯兒便帶著孩子到岱嶽祠,直接血濺祠堂還願。

    後來的處罰結果是什麼。

    仗一百流放



第二百零五章:重訂《大明律集》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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